安徽省公共关系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安徽省公共关系协会
(英文译名Anhui Public Relations Association)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本会是从事公共关系理论研究、推广和实践的单位和专业人员自愿组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的地方性群众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和法规;联络、团结、协调各种公关组织、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机构,积极开展公共关系工作,促进上述各种组织与社会及公众之间的相互沟通和有效合作,推进公共关系事业在安徽乃至海内外的发展,为社会经济文化的全面进步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安徽省科协和登记管理机关安徽省社团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
开展公关业务服务和海内外交流,加强会员联系,组织教育培训和学术研究。
(一) 促进公共关系组织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开展高层次、多渠道、多形式的公关活动,发展海内外的交流与合作。
(二) 制定公共关系行业的职业道德准则和有关管理实施办法,开展公关从业人员职业上岗资格培训工作,监督从业人员的职业行为,提高服务水准。
(三) 为会员单位和其他公关组织、各类企事业单位提供相互交流并与政府有关部门、媒体沟通交流的平台。
(四) 组织公关理论研究,举办各种类型的讲座、研讨会、论坛,培训高层次公关人才及出版书刊。
(五) 根据需要,设立办事机构或实体机构,为公关事业发展提供服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承认本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热心支持和参与本会活动;
(四) 个人会员具有大专以上文化水平。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 提出入会申请;
(二) 经本会秘书处会议讨论通过;
(三) 秘书处核发入会通知书和会员卡。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 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和优惠;
(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卡.会员连续二年不交纳会费,被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本会会员应遵守本会章程和公共关系职业道德准则,不得从事有损于本会声誉的活动,若有违反,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